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有哪些?

本文涉及到奥古斯丁、安瑟尔谟、托马斯·阿奎那、笛卡尔、帕斯卡尔、莱布尼茨、贝克莱、伏尔泰和康德共九位哲学家分别从各自角度对上帝存在进行的证明。

现按顺序分述如下:

1. 奥古斯丁的“知识论证明”

所谓“上帝存在的知识论证明”,其主要思路为,通过为实存的确定性知识(真理)寻求来源,反推上帝的存在。奥古斯丁借用柏拉图主义的思想,把知识能力和知识对象按等级排序,认为只有处于最高等级的理性才能拥有真理和知识。那么这些真理和知识的来源是什么?奥古斯丁认为只有三种可能:真理的来源要么低于理性,要么就是来自于理性,要么高于理性。首先,真理的来源不可能低于理性。真理要为理性提供规则,因而不可能低于理性而被理性判断;其次,真理不可能来源于理性。理性活动是一个变动不居的心理过程,而真理则是永恒不变的,二者不可能等同;最后,真理的来源只能高于理性。在人类的知识等级中有一个处于最高等级的真理,为人类理性提供规则,使之认识真理。这一最高等级的真理就是上帝。

2. 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证明”

所谓“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又称“先天证明”,即不经过后天的经验,仅依靠上帝的概念推论出上帝的存在。这个证明可以概括为如下三段论:

(1)大前提:上帝被设想为一个无与伦比的东西。

(2)小前提:一个无与伦比的东西意味着它不仅存在于心灵中,也存在于现实中。

(3)结论:上帝存在于现实中。

大前提所断定的内容仅就人们所设想的上帝“观念”而言。小前提涉及观念完满性的比较,它隐含了“仅存于心灵中的观念不如既存在于心灵中又存在于现实中的观念完满”这一前提。在这一隐含前提下,如果不想引起上帝观念的内在矛盾,即,如果上帝不存在于现实中,那就不是“无与伦比的”,也就必须承认它在现实中存在。因此,安瑟尔谟得出了结论。

该三段论是有问题的。小前提所断定的是对大前提中的上帝观念进行分析得出的另一个观念“存在于心灵中并且存在于现实中的东西”,归根到底是“上帝观念”的性质。结论却将这个无与伦比的观念存在偷换成观念之外的“现实的存在”。因而属于一种“诡辩”。

3. 托马斯·阿奎那的“宇宙论证明”

托马斯反对安瑟尔谟的先天证明(上帝的性质不可为我们认识,因而先天证明无效),主张后天证明,又称为“宇宙论证明”。所谓“宇宙论证明”,即从后天的具体经验入手,反推上帝存在。论证共有五点,因而也被称为“五路证明”:

(1)第一推动者。任何事物的运动都是由他物所推动,如此推论下去,必然有一个不受他物推动的第一推动者;(2)第一原因。任何事物作为结果必有其原因,如此推论,必然有一个自因的第一原因;(3)必然存在者。任何事物必从他物处获得存在的必然性,否则将会有某一时刻,世界不存在。如此推论,必有一存在者,它自身就是必然的,且能赋予他物以存在的必然性;(4)最完善存在等级。事物的存在等级、完善程度是有次序的,如此推论,必有一最完善的存在,其等级和完善程度可以作为一切他物的标准和原因;(5)最高目的因。事物的和谐秩序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目的的,这得益于某个最高目的因、宇宙设计者。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这里的第一推动者、第一原因、必然存在者、最完善存在等级、最高目的因即是上帝。

五路证明从经验出发,更具说服力,但隐含着两条先验原则:第一,因果性是线形的有限链条,由果溯因必终止于某一点;第二,因果链条的终点就是基督教的上帝。

4. 笛卡尔的“实在性证明”

所谓“实在性证明”,即依据实在性的因果原则,由结果回溯到原因,有些类似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第一原因”证明。但二者是不同的,托马斯·阿奎那的证明建立在具体的感性事物之上,而在笛卡尔证明的起点处,仅有“我思”是确定的,其它一切事物都是被排斥的,无法作为论证的出发点。

笛卡尔的证明建立在“观念的对象实在性”和“实在性的因果原则”这两个普遍原则之上。所谓“观念的对象实在性”(旧译“客观实在性”),是就观念总是表象某对象而言的。鉴于诸对象本身的实在性差别,诸观念的对象实在性也有着等级之分。大体说来,观念的实在性由低到高分别为表象样式或偶性的观念、表象有限实体的观念、智识(理解)无限实体的观念。所谓“实在性的因果原则”,即,“原因不得小于结果”,也就是说,“原因的实在性等级不得低于结果”。

通过怀疑,笛卡尔唯一可以确立的就是“我”的存在。这个“我”很明显是有限的实体。而在“我”之中却有一个无限观念。根据实在性的因果原则,有限的“我”不可能作为无限观念的原因,一个无限观念的原因只能是一个无限的实体,即上帝,是他将无限观念赋予我内心的。因此,笛卡尔得出“上帝实存”的结论。

除了“从无限观念推论无限实体”,笛卡尔的证明还有另一条思路,即从“我的实存”反推“上帝的实存”。具有“上帝观念”的“我”是由什么创造和保存的呢?笛卡尔相继排除了“我”、“父母”、“其它不完满的原因”,这样就仅剩下“上帝实体”。他认为,只有上帝这个无限的、完满的实体,能够创造并时刻创造(即,保存)“我”,使我具有如此的本性。

5. 帕斯卡尔的“功利选择证明”(赌徒证明)

在帕斯卡尔的时代,无神论者基本上被认为是没有信仰的、自私的人,而他的证明主要是为了说服那些无神论者,让他们从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来选择信仰上帝。

帕斯卡尔认为,上帝是否存在无法靠理性推论,因为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上帝的存在与否,完全是一个信与不信的问题。于是,帕斯卡尔将是否信仰上帝视作一次赌博,分析了四种情况,分别是:

(1)上帝存在,我信仰上帝(认为其存在);

(2)上帝不存在,我信仰上帝;

(3)上帝存在,我不信仰上帝(认为其不存在);

(4)上帝不存在,我不信仰上帝。

通过比较这四种情况,帕斯卡尔发现,第二种、第四种上帝都不存在,不管他输赢,都没有什么损害;第三种他赌输了,而且上帝存在,那么他将受到最重的惩罚;只有第一种情况,他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利。基于功利的考虑,帕斯卡尔选择信仰上帝,相信上帝存在,因为这样至少不会对自己产生损害。

6. 莱布尼茨的“理由律证明”

莱布尼茨以上帝的存在作为形而上学的前提,他又反过来使用逻辑两大律,提出关于上帝存在的两个证明。他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理由,理由分为必然理由和充足理由。

(1)必然理由律(矛盾律)的证明(先天证明):上帝是所有可能事物的源泉,根据“所有可能性的总和是必然性”,上帝是一切必然理由的依据。因此,上帝是必然的实体,因为上帝的本质即包含着其必然存在。

(2)充足理由律的证明(后天证明):所谓“充足理由律”,即依据该原则,必须有一个某事物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即使这个理由并不为我们所知。既然一切偶然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充足理由,对这些充足理由的追溯必然要达到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否则将会陷入无限推论。而这个“偶然系列之外的存在”即作为必然实体的、自因的上帝。

7. 贝克莱的“经验论证明”

贝克莱认为,依据其经验论原则“存在即是被感知和感知”,宇宙中的存在只有三种:感知者心中的观念、有限的感知者(个体精神)、无限的感知者(上帝)。他首先否定物质实体,认为认识的对象只能是观念,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由于观念是被动的,它只有被主动的精神感知到才能产生、存在。即使没有任何有限的个体心灵感知到它,事物还会被“永恒的精神”、“宇宙的大心灵”,即上帝所感知。观念的存在,事物的多样性、连续性、永恒性恰恰证明了上帝的存在。

贝克莱这种从观念产生、存在的原因出发来证明上帝存在的方法是十分独特的。但他并没有将其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因此包含着理论矛盾。贝克莱虽然承认,只有观念才是认识的对象,精神实体是不可感知、因而不能对其形成任何观念的,但他还是肯定了精神作为感知活动承载者的实体性存在。很明显这与其宗教信仰有关。

8. 伏尔泰的“自然神论证明”

伏尔泰的证明是以牛顿力学为背景的。牛顿的力学把世界视为一个机械系统,以作用力与反作用力解释事物运动,因而最终不得不借助于超自然原因(上帝)来充当宇宙的第一推力。伏尔泰基本继承了牛顿的观点,但同时融入了自然神论思想。上帝的确是第一推力,但上帝施展第一次推动后便不再干预世界,他在为世界立法并使“世界机器”运转起来后就永久休息了。于是世界就按照“法”运动着。因此,自然规律(主要指牛顿力学)的存在本身必然要求设定上帝的存在。

伏尔泰同时还认为,上帝的设定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我们相信上帝的实存,更重要的原因不是出于形而上学的考虑,而是维系道德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前提。因此,上帝是一个必要的信仰对象。

9. 康德的“伦理学证明”

康德认为,“上帝”是一个超验理念。传统的理性神学用知性范畴规定它,无疑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他对以往各种上帝证明进行了批判和清理。以往的证明大体分为三种:本体论证明、宇宙论证明、目的论证明,其中又以本体论证明为基础。康德指出,本体论证明之所以直接从上帝概念推论出上帝实存,是由于它混淆了判断的逻辑必然性(事物的概念存在)和事物的现实必然性(事物的时空实存)。因而,上帝理念只是一种人为设定的“理想”,它超出我们的认识,对其存在我们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它超出现象世界,属于物自体。

尽管我们无法获得上帝的知识,但康德指出,理念的作用不是“建构性”的,而是“范导性”的,因而设定这样一个最高存在者并不是错误的。从认识论上来看,上帝理念的范导作用体现在它可以满足人类追求无限的形而上学思维的要求,也有助于引导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把自然视作有着最高根据的统一体,从而寻求系统化的自然知识;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上帝的范导作用则起到可以为道德行为提供一种仿效“原型”的作用,尽管这种原型人们永远也达不到。康德指出,在我们的道德世界中,上帝是必要的,我们出于道德的原因设定和相信上帝的存在。

康德强调,道德只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与感性经验无关,这样才能保持其普遍必然性。道德法则来自于理性,道德行为的结果却必然落入感性世界,因此,德性与幸福二者是分离的。那么,道德目的(至善)如何在感性世界中实现呢?换言之,理性所追求的至善(德福一致)怎样才能实现呢?

康德认为,这就需要辅以“道德公设”。道德公设有三个:意志自由、灵魂不朽、上帝存在。(1)我们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感性世界限制、而单纯依靠理性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自由,否则,实践理性就不能以“至善”作为其最高理想;(2)人的有限性使得在今生今世实现“至善”成为不可能,因此必须假设灵魂不朽,否则“至善”没有实践上的可能性;(3)为了保证在感性世界中德性与幸福能够一致地实现,必须假设一个上帝进行公正的协调。

因此,就本主题来看,上帝虽然在康德的认识论中失去了以往的地位,但却在其伦理学体系中作为道德实现的必要条件重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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